1 ? 耕地占用稅?
1.1 ? 含義
耕地占用稅是國家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實際占用耕地面積、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的一種稅。耕地占用稅屬行為稅范疇。耕地占用稅是我國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所征收的一種稅收。
1.2 ? 發展歷程
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即日起施行。征稅目的在于限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建立發展農業專項資金,促進農業生產的全面協調發展。
征稅范圍包括種植農作物耕地(曾用于種植農作物的耕地)、魚塘、園地、菜地和其他農業用地,如人工種植草場和已開發種植農作物或從事水產養殖的灘涂等。耕地占用稅以占用耕地建房和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采取地區差別稅率。全國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劃分為4類地區,并按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確定不同稅額。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占有耕地特別少的地區,可按規定的稅額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50%。具體適用稅額,由各地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自行確定。對獲準占用的耕地,超過兩年不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加征兩倍以下的稅金。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或財政征收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稅是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和開發性等不同于其他稅收的特點。開征耕地占用稅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其作用主要表現在,利用經濟手段限制亂占濫用耕地,促進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補償占用耕地所造成的農業生產力的損失。為大規模的農業綜合開發提供必要的資金來源。
1.3 ? 特點
耕地占用稅作為一個出于特定目的、對特定的土地資源課征的稅種,與其他稅種相比,具有比較鮮明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兼具資源稅與特定行為稅的性質
耕地占用稅以占用農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用建設的行為為征稅對象,以約束納稅人占用耕地的行為、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運用為課征目的,除具有資源占用稅的屬性外,還具有明顯的特定行為稅的特點。
2.采用地區差別稅率
耕地占用稅采用地區差別稅率,根據不同地區的具體情況,分別制定差別稅額,以適應中國地域遼闊、各地區之間耕地質量差別較大、人均占有耕地面積相差懸殊的具體情況,具有因地制宜的特點。
3.在占用耕地環節一次性課征
耕地占用稅在納稅人獲準占用耕地的環節征收,除對獲準占用耕地后超過兩年未使用者須加征耕地占用稅外,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稅。因而,耕地占用稅具有一次性征收的特點。
4.稅收收入專用于耕地開發與改良
耕地占用稅收入按規定應用于建立發展農業專項基金,主要用于開展宜耕土地開發和改良現有耕地之用,因此,具有“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補償性特點。
2 ? 征稅范圍
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納稅人為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而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所謂“耕地”是指種植農業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其中,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
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占用耕地,必須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占用己開發從事種植、養殖的灘涂、草場、水面和林地等從事非農業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本著有利于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平衡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稅。
此外,在占用之前三年內屬于上述范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3 ? 納稅額
由于在中國的不同地區之間人口和耕地資源的分布極不均衡,各地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有些地區人煙稠密,耕地資源相對匱乏;而有些地區則人煙稀少,耕地資源比較豐富。各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也有很大差異。考慮到不同地區之間客觀條件的差別以及與此相關的稅收調節力度和納稅人負擔能力方面的差別,耕地占用稅在稅率設計上采用了地區差別定額稅率。稅率規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40元;
3.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6~30元;
4.人均耕地超過3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5~25元。
4 ? 稅收優惠
4.1 ? 免征耕地占用稅
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2.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4.2 ? 減征耕地占用稅
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根據實際需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情形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2.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
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
5 ? 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
5.1 ? 優待照顧
國家對一些特殊行業占地、農村居民建房用地應繳納的耕地占用稅給予的減征照顧。具體包括:
(1)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的用地標準內,新建住房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在減半征收的基礎上,進一步給予減免照顧。減免稅額,一般應控制在農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計征稅額總額的10%以內;少數省、自治區貧困地區較多的,減免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5%。
(2)對民政部門所辦的福利工廠,確屬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可按殘疾人占工廠人員的比例,酌情給予減稅照顧。
(3)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采取以公代賑辦法修筑公路,繳稅確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審查核定,提出具體意見報經財政部批準后,可酌情給予減稅照顧。
(4)農村居民在規定的用地標準內新建住房,按規定稅額減半征稅。
(5)對于公路建設耕地占用稅,可在國務院規定的適用稅額范圍內,按低限稅額征收。1990年,財政部統一了公路建設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原核定的平均稅額在每平方米5元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元計征;平均稅額每平方米不足5元的,按每平方米1.5元計征。
5.2 ? 減免審批
耕地占用稅減免審批權限在各級政府之間的分配。耕地占用稅的減免,必須按有關規定嚴格審批,不得越權審批。為嚴格執行減免政策,從嚴控制減免范圍,財政部于1990年8月1日發布的《關于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的暫行規定》中明確,對耕地占用稅的減免,除執行暫行條例已有的規定外,還應按以下審批權限進行:
(1)占用耕地1000畝以上的,報財政部批準,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2)占用耕地30畝以上、不足1000畝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財政部備案。
(3)占用耕地3畝以上、不足30畝的,報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4)占用耕地不足 3畝的,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上一級財政局備案。
(5)計劃單列市耕地占用稅減免審批權限,按照同級土地管理部門占用耕地的審批權限確定,由計劃單列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財政部備案。[1]?
5.3 ? 預繳稅款
用地單位或個人,在進行非農業建設申報用地前,必須落實耕地占用稅的資金來源;審批用地時,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用地計劃及征收機關開具的預繳稅款憑證、驗資證明或免稅證明,辦理用地手續;征收機關依據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實際用地數,與納稅人辦理納稅手續,對預繳的稅款,實行多退少補。實行預繳稅款的好處,
一是能夠促使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盡量節約使用耕地;
二是能夠有效地防止偷稅、欠稅現象的發生;
三是征收機關變被動征稅為主動征稅.從而保證了耕地占用稅及時足額地收繳入庫。
5.4 ? 收入用途
征收的耕地占用稅收入在地方建立農業發展基金;中央建立農業綜合開發基金后的基本用途和支出范圍。主要包括:
(1)用于提高耕地質量,改造中低產田,興建排澇、改堿、荒灘治理、深翻改土、培養地力等工程措施所需的各項費用;
(2)擴大耕地數量,開墾宜耕荒地、灘涂、撂荒地、閑棄地等所需的費用;
(3)興建和整修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灌區渠道、防滲工程、打井配套等工程所需的費用;
(4)在原有耕地和擴大耕地周圍實施保護耕地的生物措施,營造農田防護林,水上涵養保持等所需的種子、苗木、工具等所需的資金補助;
(5)繁育推廣優良品種,采取先進農業科技措施的費用;
(6)實施開墾和整治宜農耕地工程等大面積開發項目及引進外資項目所需的前期勘測、論證、規劃設計所需的配套資金;
(7)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由銀行貸款開發農用土地資源項目的貼息支出。
5.5 ? 征收經費
為保證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正常進行而從實征稅額中提取的經費。財政部規定,從1988年開始,從耕地占用稅實征稅額中提取5%作為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經費,由各級財政征收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管理、使用、分配,主要用于耕地占用稅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票證印制、代征勞務費、基層征收機關房屋修繕費、雇請助征人員的工資和基層征收管理人員按規定享有的勞保福利費、獎金等。耕地占用稅征收經費的使用,要求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終結余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1994年實行分稅制后,耕地占用稅劃歸地方固定財政收入。但原30%上交中央部分并入1993年基數,中央預算每年也安排一部分征收經費。
6 ? 適用法規
6.1 ? 適用法規
國務院于2007年12月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2月26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7年12月28日下發的《關于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于2007年12月12日下發的《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于2007年12月13日下發的《關于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于2008年1月23日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及云南省制定發布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6.2 ?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耕地占用稅是國家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實際占用耕地面積、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的一種稅。耕地占用稅屬行為稅范疇。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6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建房,包括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三條 占用園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視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四條 經申請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第五條 條例第四條所稱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的平均稅額,按照本細則所附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執行。縣級行政區域的適用稅額,按照條例、本細則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條例第七條所稱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的耕地。
第八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范圍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軍事用途的設施。
第九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
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幼兒園,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或者備案的幼兒園內專門用于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第十一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養老院,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設立的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醫院,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院內專門用于提供醫護服務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
醫院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三條 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鐵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規定兩側留地。
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四條 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公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于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
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五條 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飛機場跑道、停機坪,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民用機場專門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場所。
第十六條 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港口,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港口內供船舶進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的場所。
第十七條 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航道,具體范圍限于在江、河、湖泊、港灣等水域內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條 條例第十條規定減稅的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十九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農村烈士家屬,包括農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其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改變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稅或減稅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當地適用稅額補繳稅款。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十三條所稱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耕地的,比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臨時占用耕地的情況,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耕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跡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農田水利用地,包括農田排灌溝渠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養殖水面,包括人工開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產養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漁業水域灘涂,包括專門用于種植或者養殖水生動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帶和灘地。
第二十九條 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當地占用耕地的適用稅額,具體適用稅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第三十一條 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應當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稅具體實施辦法報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