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農村耕地補償
隨著社會的發展,征收土地成了社會關注的一個話題,耕地本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土地,政府征收了耕地之后補償價格是怎么規定的?農村耕地補償標準是怎么樣呢?
農村耕地價格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2 ? 國家占用耕地補償標準
全國沒有統一標準,具體補償標準由各省市規定,因各地經濟發展程度及區位,用途不同,標準也不一樣,即使是同一個鄉鎮,不同地塊兒的補償標準也有可能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3 ? 什么是耕地
耕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資源和條件。進入21世紀,人口不斷增多,耕地逐漸減少,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保持農業可持續發展首先要確保耕地的數量和質量。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和糧農組織(FAO)不完全統計,全世界土地面積為18.29億公頃左右,人均耕地0.26公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國耕地保有量為18.2476億畝。
3.1 ? 耕地分類
常用耕地
常用耕地:是指專門種植農作物并經常進行耕種、能夠正常收獲的土地。包括土地條件較好的基本農田和雖然土地條件較差,但能正常收獲且不破壞生態環境的可用耕地。常用耕地作為中國基本的、寶貴土地資源,受到中國《土地法》嚴格保護,未經批準,任何個人和單位都不得占用。
臨時耕地
臨時性耕地:又稱“幫忙田”,是指在常用耕地以外臨時開墾種植農作物,不能正常收獲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規定,種植農作物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要逐步退耕還林還草,在其它一些地方臨時開墾種植農作物,易造成水土流失及沙化的土地,也要逐步退耕。因此,我們又可稱這部分臨時性耕地為待退的臨時性耕地。
3.2 ? 耕地利用
當年實際利用的耕地
當年實際利用的耕地:指當年種植農作物的耕地。
當年閑置、棄耕的耕地
當年閑置、棄耕的耕地:指由于種種原因,當年未能種植農作物的耕地。包括輪歇地、休耕地、因干旱、洪澇及其它自然和經濟原因農民未能種植農作物的耕地。
3.3 ? 耕地條件
水田
水田: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經常蓄水,用來種植水稻、蓮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因天旱暫時沒有蓄水而改種旱地作物的,或實行水稻和旱地作物輪種的(如水稻和小麥、油菜、蠶豆等輪種),仍計為水田。
旱地
旱地:指除水田以外的耕地。旱地包括水澆地和無水澆條件的旱地。
水澆地
水澆地:是指旱地中有一定水源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下能夠進行正常灌溉的耕地。由于雨水充足在當年暫時沒有進行灌溉的水澆地,也應包括在內。
無水澆
無水澆條件的旱地:是指沒有固定水源和灌溉設施,不能進行正常灌溉的旱地。
4 ? 耕地征收補償標準
農村土地征收是國家以行政權取得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及取得集體、單位和個人的與被征收土地有關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征收的主體是國家,代表國家行使征收權的是政府部門,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從集體、單位和個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財產,是物權變動的一種極為特殊的情形。征收是政府的行政權力,屬于行政關系,依據依法行政的理論,政府的征收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才能行使。
4.1 ? 農村土地征收的基本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依據?!稇椃ā返?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以補償?!币蛲恋卣魇丈婕暗綄窕緳嗬械呢敭a的剝奪,所以必須要有憲法依據。
2、《物權法》第42條第1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边@是農村土地征收的基本法依據。
3、《土地管理法》這是農村土地征收的直接法律依據,也是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具體操作的法律依據。關于農村土地征收的具體規定集中在該法第5章建設用地中,第44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現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上述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是指將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確定的農用地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后轉建設用地的行為。又稱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建設用地審批采取農用地轉用審批與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相分離的制度。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按上述審批,而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第45條規定,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批準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征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應該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在批準征地期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時辦理征地手續。第46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依法獲得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承包經營者、使用宅基地的農村村民等,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能證明其享有該土地法定權利的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第47條規定了征地補償,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4.2 ? 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四項
(1)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
(2)安置補償費。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的補償費。地上物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人工形成的房屋、構筑物、數木、農作物等的補償費用。
(4)對征收菜地的特別規定,即用地單位除繳納上述費用外,還須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上述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尚不足以維持被征地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5)征收土地中涉及宅基地或者農村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建筑物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原則上按市場價值補償。第48條規定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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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是實施征收土地的具體操作的法規依據。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第20條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現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第25條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的人民政府裁決。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人所有,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償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上述是農村征地的法律依據,在具體征地過程中還會涉及到部委規章、地方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也是征地法律依據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