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申請農村宅基地需要什么條件?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申請農村宅基地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主要有: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此外,我國法律又規定了除外規定,即農村村民不準使用或申請宅基地的情況,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2 ? 如何申請農村宅基地?
主要向大家介紹了申請農村宅基地所需要的條件,那么落實到行動中時,應該如何申請農村宅基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各地具體細則,申請農村宅基地的流程為:
1、村民向村民小組提申請,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并張榜公布,經村民會議或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通過后,到村委會加具意見;
2、村委會接到《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建設用地選址意見書》及其他附件后20日內,對申請人的戶口、用地位置、土地類別、土地權屬、原房屋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出具意見并送當地國土所。
3、國土所接到《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后,應指定專人負責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村委會轉申請人。符合建房用地條件的,即加具意見并經鎮政府審核后,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4、縣國土資源局批準的,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村委會公布。不予批準的,發給《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 ? 新申請宅基地條件
農民新申請宅基地的條件有如下四條:
(一) 農村居民戶無宅基地的;
(二) 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村定居的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四) 原宅基地因影響城鄉規劃,需要收回或搬遷而又無宅基地的。
以下六種情況,不符合農民新申請宅基地的要求:
(一) 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房屋的;
(二) 違反計劃生育超生的;
(三) 一戶一子(女)有一處宅基地的;
(四) 戶口已遷出的;
(五)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六)其它按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4 ? 農村宅基地申請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駐鄉(鎮)工作人員在受理農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請后,要到實地進行踏勘,認真審查申請用地范圍、面積、類型等用地條件,符合條件的,方可申請宅基地。
1、申請的宅基地位置必須符合土地方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
2、申請面積是否符合宅基地審批標準。農村村民宅基地標準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及以上按5人計算。
3、申請人的戶口必須在申請宅基地所在村組。除回鄉落戶的外,禁止批準城鎮居民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
4、一戶農村居民只能有一戶宅基地。
5 ? 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及申報材料
(一)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體申請報批程序如下:1、符合條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請;2、村民小組、村委會討論通過,并有80%以上社員簽字同意;3、國土房管所派員現場選址勘察;4、申請人提交相關申報材料;5、張榜公布;6、鄉鎮人民政府審核;7、國土房管所補審后上報縣國土房管局審核;8、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9、審批結果張榜公布;10、下發建設用地批準證書;11、國土房管所會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放線定界;12、國土房管所工作人員復核驗收。
(二)農村宅申請報批時應分為原地翻建和異地新建兩種情況分別報送相關材料。1、屬于原地翻建的,應報送;(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3)戶口簿復印件(與原件核對);(4)原集體土地使用證書。2、屬于異地新建的,應報送:(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3)戶口簿復印件(與原件核對);(4)屬于建新交舊的,提交原集體土地使用證,申請人與村委會簽定歸還舊宅基地合同;(5)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在農民新村內建住宅的,應有縣人民政府農民新村批復并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選址意見書及規劃許可證。
三、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干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6 ? 農民宅基地審批程序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本集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7 ? 土地登記的程序
1、土地登記申請;2、地籍調查;3、權屬審核;4、注冊登記;5、頒發或更換證書。
以上是統一的規定,但在各地的情況又各有不同,現在上面在嚴控建設用地指標,因此出現了有些地方符合申請條件的農民朋友也被拒絕的情況,這是十分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