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條例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任務,適用范圍,基本原則
第二章管轄權限?
第二節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及其他相關組織(農、林、牧、漁)
國務院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節征地類別
基本農田
耕地,林地,菜地,果園地,牧草場,漁場
旱地,水面
荒地,沙地,山地,荒灘,
第三章征收征用參加人
第四節征收參加人與權利義務(當事人(征地人,被征地人),利益關系人(發包人,承包人,流轉人,使用人),代理人。
第四章征地程序
第五節征收方式
第六節征收程序
第七節征用程序
第八節期限
第五章補償安置與社會保障
第九節補償當事人
第十節補償方式(兩種公益性征收與非公益性征收)
第十一節補償程序
第六章征收決定
第七章爭議解決機制
第十一節協調裁決
第十二節行政復議
第十三節仲裁,裁決
第十四節訴訟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2 ?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任務,適用范圍,基本原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管理法為嚴格管理合法使用土地資源,保證國家建設,社會共公利益需要,保護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或者征用農民集體土地的,非公共利益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依法對農村集體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是征地工作中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原則。
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者征用的適用公平補償原則,非公共利益征收的適用完全補償原則。
搶險,戰爭期間為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征用農民集體土地及地面附著物的,依據《防洪法》《國防法》等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個人都必須無條件服從,使用完后應及時歸還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對基本農田實行最嚴格的保護制度。一切建設工程,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管理,科學規劃,保護開發土地資源,遵守合法、節約、合理的原則,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旱地可以利用的,不得批準占用耕地。嚴禁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調整土地利用規劃為名變更已經批準設置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及保護區內的土地。
第五條 本條例公共利益是指具有:公共性、普遍性、直接性的社會公共事業。
公共利益應限制在以下用途,但為生活及生活配套設施用途除外:
1、國防建設和軍事用途;
2、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投資的公路,鐵路,港口,機場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交通項目;
3、國家或省級重大水利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水利項目;
4、重大能源項目;
5、國家急需的新材料項目;
6、公益性醫療公共場所,公共教育設施、公益體育場館,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
7、政府,法院,檢察院辦公場所,關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罪犯服刑監獄,勞動教養,勞動改造,戒毒場所(辦公場所前后廣場,單位內道路除外);
8、公共事業的供電、供暖、供水用途,城市市政建設;
9、對國民經濟至關重要且經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經濟發展項目;
10、國家重點扶持并納入規劃的文化、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公共事業的需要;政府投資的保障性安居項目;
11、法律,法規規定的;
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不得改變用途,改變用途的應當補交土地出讓金并向原土地權利人另行支付補增補償費。
第六條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應當先行支付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被征地農民,補償款在規定期限內未給付到位的,安置不落實的,社會保障費沒有安排的,不得強行占用擬征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第七條 征地補償費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費,果樹花卉補償,房屋補償費,殘地補償,遷移補償,經營損失補償,租賃權損失補償,承包人利益、土地使用人及其他相鄰人權利受損補償。
公共利益征收或者征用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法律制定。非公益性征收土地的,按土地的市場價值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協商補償,并應支付殘地補償,遷移補償,鄰接地損失補償,重值房差價補償。
經過批準征收或者征用基本農田的按法定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征收或者征用租賃土地的按租賃協議補償未到期的利益。
征收農民宅基地的,必須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例,落實過渡性保障住房。
第八條 嚴格遵守征地補償費應當主要用于被征地權利人的原則,用于被征地人的補償費用不得低于征地補償費用的75%。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克扣,提取,截留,拖欠,貪污,挪用,私分征地補償款。
第九條 補償費的支付期限,實行政府定價的應當在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60天內支付到位,在未經批準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實行協議補償的應在補償合同生效60天內,按本條例規定和補償合同項目,金額支付到位,逾期30天的不得批準征地,已批準的應當由批準機關收回批準文件。
3 ?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三年一調
核心提示:記者從國土資源部獲悉,征地補償標準掛鉤物價和補償標準3年一調整被寫進制訂中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條例》。“全國人大和黨的法制機構參與國務院行政法規修訂,體現了中央改革征地制度的決心。”業內人士表示。
征地補償標準掛鉤物價和補償標準3年調整一次被寫進《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
11月8日,改革征地制度首次寫進黨代會報告,這預示著黨和國家將更加注重保護農民地權和土地財產權益,即農民將會分享到土地資本化后的升值收益。
11月14日,本報記者從國土資源部(以下簡稱“國土部”)獲悉,征地補償標準掛鉤物價和補償標準3年一調整被寫進制訂中的《征收條例》,《征收條例》的修法機構除國務院各部門(國務院法制辦、國土部等部門)、全國人大法工委外,也加入了中共中央辦公廳法制局(以下簡稱“中辦法制局”)。
“全國人大和黨的法制機構參與國務院行政法規修訂,體現了中央改革征地制度的決心。”業內人士表示。
征地補償掛鉤物價《征收條例》制訂中主要面臨的兩大難題,一是農民如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難以界定。
征地補償標準掛鉤物價
和補償標準3年調整一次被寫進了《征收條例》,為解決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問題,注入了“新的信號”。
按照過去的征地補償標準,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是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責任教授蔡繼明向本報記者分析:“目前被征用土地收益的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業占40%~50%,村級組織占25%~30%,農民僅占5%~10%。”農民分享土地的少部分利益,無疑加重了社會矛盾。中國農業大學土地管理系教授朱道林表示:“過去的征地標準是以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為標準,并非基于土地市場價值和土地未來的使用用途來確定標準,無法使農民和村集體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隨著時間推移,物價和CPI不斷上漲,現有補償標準也將過時,如不及時調整,將很難滿足農民將來的生活需要。”朱道林說。
在此背景下,《征收條例》將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即征地補償與物價掛鉤,“這無疑進步了一大截,是提高農民補償標準的重要一環。”朱道林說。
而在《征收條例》中對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年限也發生了變化,對于征地補償標準每3年調整一次。“這主要體現了市場原則,因為2009年房地產市場火爆,并不代表2012年房地產市場火爆,所以根據具體市場行情來制定補償標準,這對于法治背后的市場邏輯是很大的進步。”北京京鼎律師事務所律師杜兆勇向記者表示。
農地確權的最后“沖刺”
《征收條例》制訂中的另一個攔路虎是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關于公共利益難以界定的問題。
國土部法律中心副主任佟紹偉向本報記者表示:“公共利益鑒定不僅是大陸法系的難題,更是英美法系修法的難題。”
佟紹偉向記者列舉了一個例子:美國舊金山市要建一個卡丁車賽場,征收農地時因為征地性質造成征地雙方矛盾長達13年,但這個賽場由于經濟效益良好,按照美國稅制原則,將其總收入的80%都交予了政府,最后美國聯邦法院認為卡丁車賽場用地屬于公益性質。
“所以公共利益界定標準是參考項目本身性質還是項目結果,理論上難以判斷。”朱道林向本報記者表示,以公路、鐵路、水利為主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不能因為其盈利能力差就否定其公益性。
朱道林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從根本上放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制度,即農地入市,而這成為目前《征收條例》修法最大的難點。
本報記者獲悉,這方面的博弈主要來自于國土部(支持農地入市),即歐美的“大農制”觀點,和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中農辦”)(對農地入市持保留態度),即中韓的“小農制”觀點。
兩者觀點分歧具體如下:國土部的觀點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必將大大緩解目前土地供應緊張的局面,而地價抬高房價的問題也將迎刃而解,比如北京目前的城市建設用地僅占20%。而農村集體土地卻占到80%。中農辦的觀點卻認為農地入市隱藏著很大隱患,他們的理論依據是美國1862年實現“農地入市”,《宅地法》讓部分農民永久失地,淪落為城市貧民,成為美國工業城市化的硬傷,印度更是經典案例。
目前,國土部為農地入市做了大量的基礎性工作,農地確權就是農地入市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如今,國土部地籍管理司正在積極與各地方國土資源局溝通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很多地方國土資源局正連夜加班加點為農地確權做最后的“沖刺”。
由于《征收條例》修法時間越來越緊,今年9月,經過最高層制度設計者委托,中辦法制局開始參與制訂《征收條例》,平衡部委間的觀點博弈,深入探討“大農制”和“小農制”各自的積極部分,從而更好地保護農民權益,規避土地改革風險性。據悉,《征收條例》將于2012年年底左右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