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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正式叫法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承包農戶將自己承包的集體土地部分或全部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轉移給第三方經營,農戶從中收取一定收益的行為。土地流轉是通過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推動農業產業化和現代化,從而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增加農民收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在現階段,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形式為互換、出租、轉包、入股、轉讓等方式。
農村土地流轉指導價格采取分類指導的方法,按照科學測算、現實比較和幅度遞增相結合的要求,參照以下方法進行測算:
(一)土地流轉指導價(即基準價):根據每畝土地農業生產常年農產品產量×農產品價格-生產成本(包括人工成本)=當年每畝土地流轉收益底線價格。
(二)資源要素加權法:根據資源配置水平,如,地形特點、基礎設施配套、區位優勢等情況,確定相應的流轉浮動收益。
(三)遞增幅度測算法:根據物價上漲情況,確定土地流轉收益遞增幅度。指導流轉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按一定年限遞增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轉價格。
(四)特定因素調整法:根據自然災害、國家重大政策調整等特定因素,經雙方協商可依法對土地流轉價格作出相應的調整。特定因素包含的內容和土地流轉調整價格由土地流轉雙方在合同中協商確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根據流轉雙方需要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進行,其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轉包。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三)互換。互換是指在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轉讓。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五)入股。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除以上幾種形式以外,還可以采取其他的流轉方式進行流轉,但不論采取任何流轉方式,都要在流轉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依規的進入流轉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土地 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 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流轉費, 包括轉包的轉包費、出租的租金、出讓的價金,具體金額 應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協商決定。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收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_自截 留、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