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流轉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將使用權(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為保障流轉土地雙方的合法權益,流轉應經過以下過程: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進行登記
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申請國家有關登記部門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上。
二、登記、鑒證、備案
應簽訂書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經鎮(街道)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見證。合同文本一式五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其余三份分別由發包方村集體登記,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備案,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見證歸檔。村民流轉土地未向發包方備案,并不影響流轉合同的效力。
三、明確流轉年限
合同流轉期限不得超越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防止“超期流轉”。按第二輪土地承包(98年-2028年)計算,耕地剩余11年承包期限,草地剩余31年承包期限,林地剩余51年承包期限。而跟據《合同法》,一般固定資產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四、約定誰享有流轉后的補貼款
隨著國家針對土地實際種植者的農業補貼力度加大,辦理政府相關政策補貼或者申請專項資金時需提供流轉合同作為資料。在流轉合同中明確誰享有流轉后的補貼款。
五、注明用地性質,土地用途
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用地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合同中注明用地性質和約定土地用途。減小通過承包流轉的方式用低價取得農用地使用權,然后私自變更土地用途的風險。比如農用地用作建設住宅、工廠,這是國家政策嚴格禁止的;或是種植若改作養殖,占用基本農田開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