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怎樣處理?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本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調解糾紛遵循“鄉村調解,縣上仲裁,司法保障”的原則進行。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組織進行調解。和解、調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2005]6號),受理與訴訟主體第一條規定,涉及承包合同糾紛;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的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受理范圍包括哪些?
1.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2.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3.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4.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5.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受理的時效?
《仲裁法》第十八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四、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符合的條件?
1.申請人與糾紛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如何申請仲裁?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可以郵寄或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姓名、年齡、住所、郵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寫明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通訊方式),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和證據來源。
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請,要對仲裁申請予以審查,認為符合受理規定的,予以受理,并按法律要求程序開展工作。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仲裁程序:
1.不符合申請條件;
2.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
3.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處理;
4.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六、仲裁當事人怎樣確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第二章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為仲裁當事人。第七條規定: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戶代表人參加仲裁。農戶代表由農戶成員共同推選;不能共同推選的,按照經營權或林權證書上記載的人確定,未取得經營權或林權證書的人,按在承包合同證書上簽字的人確定。
當事人一方為五戶人以上的,可推選3—5名代表參加仲裁。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具體法律規范可參考本站政策內容【土地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http://m.ynrrx.com.cn/news/content-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