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法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國稅發〔2006〕187號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2、遼寧省以及沈陽大連市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納稅人應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
(一)全部竣工并銷售完畢并按規定已預繳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并銷售完畢未預繳土地增值稅的,在補繳預繳土地增值稅完畢后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根據遼寧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有關規定,以工程驗收部門核發《遼寧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之日,作為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竣工的時限;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 納稅人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在整個預(銷)售的房地產開發建筑面積達到可銷售總建筑面積的比例85%(含)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地方稅務機關認定有可能造成稅款流失、經縣級(含縣級)以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準清算的開發項目;
(四)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遼寧省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遼地稅發[2007]102號)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
(1)房地產開發項目已竣工驗收且全部轉讓完畢的;
(2)納稅人簽訂整體轉讓未竣工房地產開發項目合同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其房地產開發項目未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
(4)直接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符合上述第(1)、(2)、(3)條規定的,納稅人應當在達到清算條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清算土地增值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出具《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見附件1),通知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對在同一項目中相同類別的房地產已竣工驗收且全部轉讓完畢的,可單 獨對此類房地產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符合上述第(4)條規定的,納稅人應當在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由主管稅務機關核算應納稅額,確定納稅期限。
本通知下發之日前已竣工驗收且全部轉讓完畢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納稅人應當于2008年1月31日前,主動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出具《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通知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已竣工驗收,且已轉讓(預售)的房地產建筑面積達到可售總建筑面積的比例85%(含)以上的,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計算“轉讓比例”時,對在同一項目中相同類別的房地產,可單獨對此類房地產計算轉讓比例;本條中“轉讓(預售)的房地產建筑面積”以已簽訂轉讓合同的房地產的建筑面積為準;“可售總建筑面積”以《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中的《預售商品房明細》所登記的可售面積為準;
(2)取得銷(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其他情況。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進行清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出具《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通知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3.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開發房地產或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比照本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
大地稅函[2007]200號
3.福建省以及福州市廈門市
第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及時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第五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廈地稅發〔2007〕108號
4. 山東以及青島市清算條件
(一) 主動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開發企業應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稅款清算:
1、 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 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 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開發企業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在完成土地增值稅稅款清算并結清應補(退)稅款后,方可辦理稅務登記注銷手續。
(二) 通知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通知開發企業申報土地增值稅稅款清算:
1、 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含視同銷售)和自用以及用于出租的房地產建筑面積之和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含)以上的;
2、 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 有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的通告(青地稅發[2008]116號)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開發企業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稅款清算:
(一) 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 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 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知開發企業申報土地增值稅稅款清算:
(一) 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百分之八十五(含)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百分之八十五,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 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 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 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稅款清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地稅發[2008]100號)
5.北京市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納稅人應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
(一)全部竣工并銷售完畢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四)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 納稅人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在整個預(銷)售的房地產開發建筑面積達到可銷售總建筑面積的比例85%(含)以上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納稅評估發現問題后,認為需要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京地稅地〔2007〕134號
6、江西省
房地產企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原則上都要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四)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的;
(五)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對已具備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的企業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進行清算 。
一種是企業自行清算,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自行清算的企業必須從符合清算條件之日起90日內、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五)項規定自行清算的企業必須在地稅機關限定的期限內,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清算手續。
另一種是企業委托當地地稅機關認可的稅務師事務所進行清算,受托的稅務師事務所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鑒定業務準則〉的通知》(國稅發〔2007〕132號)和《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地稅發〔2007〕22號)要求進行清算。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若干問題的通知(贛地稅發[2008]76號)
7、天津市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已通過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銷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開發項目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納稅人有涉嫌偷逃稅款等稅收違法行為的;
(五)其它需要清算的情況。
津地稅地[2007]25號天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試行)
8、江蘇省以及南京蘇州市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進行清算:
1、納稅人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全部竣工、銷售完畢且能按照單位項目進行成本核算的;
2、納稅人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清算的。
《江蘇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