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8條),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目
錄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6.19 法釋〔2000〕14號)
為依法懲處破壞土地資源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
第二條 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后果等。
第八條 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 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一、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
二、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有牟利的目的。
三、本罪是情節犯,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判決情節嚴重的標準,現已由司法解釋量化明確。此后,照此辦理。
四、我國土地法規定土地歸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個人、單位非經法定程序不得私下轉讓、倒賣。轉讓應當依土地法進行。轉讓倒賣是指將土地使用權以牟利為目的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合同期限開發利用的,不得轉讓。轉讓應當經縣以上政府土管、房產部門批準并進行變更登記,地上物與土地權不可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