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家庭承包的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承包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人與發包人的承包關系不變。轉包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把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耕種。在通常情況下,受轉包人要向轉包人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支付轉包費。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為出租人,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耕種,并收取租金的行為。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給他人行使,自己行使從他人處換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從表面上看是地塊的交換,但從性質上看,是由交換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權利本身的交換。權利交換后,原有的發包人與承包人的關系,變為發包人與互換后的承包人的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做出相應的調整。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移轉給他人的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不同于轉包、出租和互換。轉包和出租,轉包人和出租人與發包人的承包關系沒有發生變化,轉包人與出租人也不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與發包人的關系雖有變化,但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雙方只不過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了置換,并未喪失該權利。而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與發包人的土地承包關系即行終止,轉讓人也不再享有該土地承包經營權。
2 ? 以其他方式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49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