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
1.1 ? 一、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1.2 ? 二、土地使用稅的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稅采用分級幅度固定稅額。 按照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在上述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對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1.3 ? 三、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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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 ? ? (1)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1.5 ?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
? ? ?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填制《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將其所占有的土地的權屬、位置、用途、面積和稅務機關要求申報的其他內容,據實申報,并按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的證明文件資料。納稅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須于批準征用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記。企業如發生住址變更、土地使用權屬轉換等情況,應當從變更、轉換之日起,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變更登記。 ? ? ? ?由于土地總是和房產相聯系的,擁有房產同時也就擁有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繳納房產稅也應相應地繳納土地使用稅。因此許多地區將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在一張申報表上。
1.6 ?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繳納
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按照納稅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稅額,如期足額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
2 ? 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繳納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于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
?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稅額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 ? ??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小城市為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0~4.00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例」武泰鋼材進出口公司擁有自用房產原值600000元,允許減除20%計稅,房產稅年稅率為1.2%;小汽車2輛,每年每輛稅額300元;載重汽車3輛,計凈噸位15噸,每噸年稅額60元;占用土地面積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稅額為6元;稅務部門規定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季末后10日內交納,1月31日計算本月份應交納各項稅金。
月應納房產稅額==5760/12=480(元)
月應納車船使用稅額==1500/12=125(元)
月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1500×6/12=9000/12=750(元)
根據計算的結果,提取應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稅金1355
貸: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 480
應交稅金——應交車船使用稅125
應交稅金——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750
3 ? 劃撥地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
3.1 ?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的概念及特征
?我國土地所有權制度的基本形態是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兩種。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所有的土地,單位和個人依法可以取得使用權,
國家以出讓或劃撥兩種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也就是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即是國家有償的、有年限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特征暫略)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
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使用權劃撥作為一種特殊的土地資源配置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 ? ? ?1、土地使用權劃撥是一種政府行政行為,無需劃撥雙方協商,土地使用者只要經過法定的程序,即可獲得土地使用權。
? ? ? ?2、劃撥土地使用權只需付較小費用或無償取得。
? ? ? ?3、劃撥
土地使用權無使用期限的限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2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 ? ? ?4、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依法受到限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44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45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45條規定略。
?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特性決定了它只適用于公益事業或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對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23條明確只有下列建設用地才可以適用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
他用地。從上述規定來看,在制度設計上,我國已經將劃撥
土地使用權定位在公益事業和國家重點工程建設上,在稅收制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免繳規定的相當部分土地皆為劃撥性質土地,致使部分納稅人片面理解為劃撥土地不用納稅。
3.2 ? 二、劃撥土地應該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相關規定及理解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理解。 ? ? ?
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 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
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該款有兩層含義,一是對納稅人應該這樣理解: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雙方分別納稅。二是從應稅范圍來看,凡在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的土地,除條例第六條規定外,不論國有還是集體所有,都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 ? ? ?(二)相關稅收法規規定。 ? ?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已繳納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 用者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669號)規定: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用經濟手段加強對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調節不同地區、不同地段之間的級差收入,促使土地使用者節約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1988年第17號令)法規: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照條例的法規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土地使用者不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否繳納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鎮土地使用稅
的開征范圍內,都應依照法規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其他法規規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七章第四十三條規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前款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該條例明確了劃撥土地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因此,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并不是只針對出讓土地而言,而是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