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增強集體經濟組織服務能力,是中央一貫要求。那么農村土地怎么進行集體流轉?國家有什么政策規定?
2016年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對此有明確要求,提出要發揮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在符合規劃前提下,探索利用閑置的各類房產設施、集體建設用地等,以自主開發、合資合作等方式發展相應產業。各地按照中央要求,積極引導集體經濟組織發展,促進農民增收脫貧。
江蘇省出臺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意見,支持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要求,利用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村級留用地及村莊整治、集中居住點建設、宅基地整理復墾節余土地,建設物業項目,發展集體經濟。 浙江省自2012年至2018年,每年安排8000萬元專項扶持資金,主要用于扶持欠發達地區經濟薄弱村發展集體經濟。 2014年,中辦國辦《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以下簡稱中辦《意見》)提出,有條件的地方根據農民意愿,可以統一連片整理耕地,將土地折股量化、確權到戶,經營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導農民以承包地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組織,通過自營或委托經營等方式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
截至2018年6月底,全國以入股形式流轉土地的達到0.25億畝,占流轉總面積的5.3%。 一些地方在農民自愿前提下通過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組織、興辦集體農場等方式發展農業規模經營,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相較于出租、轉包等流轉方式,土地股份合作具有流轉期限更長、利益聯結更緊密、流轉關系更穩定的特點,有利于調動流入方加大土地整理、農田水利設施等投入積極性,對于促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下一步,農業部將按照中央要求,進一步加強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相關問題調研,指導各地探索物業經濟等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有效途徑。及時總結地方實踐經驗,指導地方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有序發展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現代農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