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托管是指部分不愿耕種或無能力耕種者把土地托給供銷社等合作組織和種植大戶,并由其代為耕種管理的做法。
土地托管現象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土地制度改革進程中產生的新成果。土地托管是指農民把自己的土地委托給一個社會化服務組織(如:供銷社或農民合作社),通過規模化的土地托管,在不改變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收益權和國家惠農政策享有權的前提下,實現了農業規模化、集約化、機械化生產,較好解決了“誰來種地、怎么種地”的問題。? 是為了更好的服務農民實現雙贏的很好合作方式,目前全國各地還在共同努力營造良好的環境。
目前,我國開展土地托管服務的主體主要包括供銷合作社體系、專業合作社、農機大戶以及種植大戶等新型農業主體。供銷合作社是政府三農工作的重要載體,是為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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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合作社是農業生產合作組織。2017年農村經營管理工作重點指出支持合作社開展農業生產托管、農機作業、統防統治等專業化服務,積極承擔政府購買社會化服務項目。農機大戶基于常年設備應用不飽和現狀,在開展土地托管服務方面具有設備資源優勢,在耕、種、收等環節實現機械化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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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開展的土地托管模式,大體上可以歸納為四類:
1、“半托”型合作模式,也叫菜單式托管
一些季節性在外打工和家庭勞動力不足或缺少技術的農戶,按照自己的實際需要,自愿選擇服務項目,托管組織提供服務,服務結束后由農戶驗收作業質量,托管組織和農民結算服務費用。
2、“全托”型合作模式,也叫全程托管
主要是常年外出打工或無勞動能力的農戶,將土地委托給托管組織全權管理,托管組織實行從種到收全程服務。全程托管又可分為收益型全托和服務型全托兩種。收益型全托是指農民將土地委托托管組織全權管理,托管組織每年給農民定額的租金或分紅。服務型全托是產前、產中、產后的“一條龍”服務模式,托管組織收取服務費,并向農戶保證達到定額的產量。
3、承租型合作模式
多年外出打工或舉家外出多年的農戶,與托管組織達成協議,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農戶將土地經營權流轉到托管組織,由托管組織統一經營。
4、土地入股模式
農民用土地作股加入托管合作社,參與合作社經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不同土地托管組織經營的業務各有側重,有的是各種土地托管模式同時運作,有的只是運作其中一種模式。但總體來看,運行較好的是菜單式托管模式,其中又以播種、收割和病蟲害防治最受農民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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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托管是指部分不愿耕種或無能力耕種者把土地托給供銷社等合作組織和種植大戶,并由其代為耕種管理的做法。
2、代耕代種與土地托管在概念上大同小異,只是土地的交管對象上有所不同,托管一般都是交給合作社等組織,代耕代種一般交給個人。另外,托管之后每年的種植作物由合作社決定,代耕代種一般是由土地的主人決定。
土地托管和代耕代種的相同之處在于都必須付給土地實際耕種者一定的傭金,土地的收益按照合同規定歸土地原來的主人
土地托管是實現農業規模化生產的重要社會化服務模式之一。通過土地集中連片托管,實現土地的規模化、集約化、機械化與專業化生產,進而大幅減少農業生產資料的投入,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對于實現我國農業健康與高效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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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托管模式中,托管服務主體和被托管農戶均可實現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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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主體盈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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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全托管模式,通過整合土地資源,采用現代農業生產管理技術等手段,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獲取規模化生產效益。托管主體發揮技術和管理優勢,追求超額產量,獲取規模化超額產量收益;通過減少購銷環節、借助資源優勢進行大宗商品議價,賺取購銷差價等實現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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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半托管模式,通過提供機械化作業、農業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賺取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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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高產創建等在內的政府給予的農業項目支持補貼等,也是部分托管主體盈利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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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托管農戶盈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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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改善生產條件,規模化連片種植,大量采用新品種新技術等手段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獲取差額產量,實現增產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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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規模化訂單生產,標準化技術管理,品牌化市場營銷,形成強大的品牌增值效應,拓展銷售渠道,提升農產品附加值,實現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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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農資集中采購,農產品統一銷售,進一步降低農資采購成本,增強農產品議價能力和抵御市場波動風險能力,實現農業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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