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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保監會、財政部、
農業部聯合下發《
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下簡稱《辦法》),對
農業保險業務進行規范管理,并細化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流程。農業保險以提高
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扶持
農村土地農業發展為目標,政府通過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形式,明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保險特征,持續加大對農業保險的補貼投入力度,為“三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夯實法律基礎。因此,農業保險的完善,不僅有利于維護參保農戶的利益,也有利于涉農金融業務的健康發展。本文將從商業銀行的角度對《辦法》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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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適用范圍及理賠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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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規出臺,明確了保險機構的責任、義務,為商業銀行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提供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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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農業保險適用范圍。此次《辦法》規定農業保險僅適用于
種植業保險和
養殖業保險業務,不適用于森林保險業務以及價格保險、指數保險等創新型業務。這是由于我國主要口糧作物、生豬和蔬菜
目標價格保險等農產品(000061,股吧)價格保險尚在
試點階段,各類指數保險也屬于創新業務品種,無法準確界定其理賠標準及金額,因此《辦法》對此類業務暫不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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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流程。《辦法》是在《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基礎上細化而來的。因《農業保險條例》內容多系原則性規定,主要涉及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政策性”特征、經營規則、風險防范等內容,對于農業保險的承保理賠等環節缺乏詳細規定。此次《辦法》的出臺,將承保、理賠管理等環節分別進行明確規定,如將“承保管理”細分為投保、承保、核保、收費出單等環節,將“理賠管理”細分為報案、查勘定損、立案、理賠公示、核賠、賠款支付等環節。《辦法》對涉及農業保險的主要環節均作了詳細規定,以此提高了保險理賠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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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維護農戶利益為核心。農業保險的受益對象主要是參保農戶,與一般財產保險相比,也體現出維護參保農戶利益的特點。《辦法》從保險理賠各環節對保險公司和組織投保單位的義務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如規定投保時應確保農戶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出單時應將保險單、憑證發放到戶,報案后超過10日尚未立案的,業務系統應強制自動立案等。同時,《辦法》對農戶參保條件又適度放松,如承保種植業保險時,按要求應查驗被保險人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
土地承包經營租賃合同,但根據我國“三農”業務的實際情況,一些
農村地區可能無法提供上述資料。此次《辦法》規定,可允許由相關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材料,農戶即可參保,以此體現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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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應積極開展“三農”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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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規要求,商業銀行應在完善自身內控體系建設基礎上,積極、穩妥地開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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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業務抗風險能力得到提高。當前,我國的涉農金融市場龐大,但商業銀行的參與積極性不高,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國“三農”領域的制度基礎、保障措施較薄弱。同時,我國農業的單畝收入低、風險大,信用擔保體系不健全等問題依然突出。一旦農戶貸款違約,銀行可能面臨訴訟清收難題。此次新規的出臺,由保險機構為其提供擔保,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業風險的分擔問題。因此,商業銀行應緊跟新規要求,積極、穩妥的開展“三農”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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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金融業務的多元化提供機遇。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金融行業已由混業經營到分業經營的過程轉變。目前,國內大型商業銀行已通過公司股權的法律形式,實現了金融業務的多種經營,如中信集團、平安集團,業務均涉及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基金等金融模式。事實上,對于商業銀行而言,雖然金融業務混業經營的法律、監管環境正在逐漸清晰,但國內農業保險市場起步晚、缺口大、需求多,法律風險依舊突出。為化解此類風險,此次新規出臺,也為商業銀行拓展金融業務多樣化提供了方向。商業銀行應緊抓機遇,發揮自身優勢,積極涉足農業保險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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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擴大配套金融需求使農業保險順利實施。此次新規出臺,雖明確了農業保險的承保、理賠等環節,但這些環節的順利實施還需要商業銀行提供配套的
金融服務。商業銀行應提高敏感度,關注相關
法律法規的更新情況,及時跟進政策導向,積極研發涉農金融產品,滿足多元化的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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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應完善相關內控體系建設。農業保險的政策性特征,決定了監管機構對開展農業保險提出更高的風險管理、內控要求。對于商業銀行而言,既要敏銳地看到農業保險背后的涉農金融業務需求,也要對其政策性風險有清醒認識。在開展業務時,銀行一方面要嚴格按照外部監管要求,落實監管政策;另一方面要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在嚴格執行相關政策基礎上,合理合法的規避業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