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為了規范全區探礦權采礦權(以下簡稱“礦業權”)價款評估管理工作,維護國家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我區礦業權評估工作健康發展,我廳在《礦業權價款評估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基礎上修訂形成了《關于加強礦業權評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通知》的背景和必要性
為規范自治區境內礦產資源有償使用,我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于2008年6月印發了《規定》?!兑幎ā穼嵤?年多來,在規范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評估
為了規范全區探礦權采礦權(以下簡稱“礦業權”)價款評估管理工作,維護國家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我區礦業權評估工作健康發展,我廳在《礦業權價款評估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基礎上修訂形成了《關于加強礦業權評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通知》的背景和必要性
為規范自治區境內礦產資源有償使用,我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于2008年6月印發了《規定》?!兑幎ā穼嵤?年多來,在規范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評估管理,促進礦業權評估行業健康發展,確保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的足額收取并及時上繳財政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2008年8月,國土資源部印發了《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8〕174號)、《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礦業權出讓評估委托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81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礦業權評估報告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82號),要求各地逐步規范礦業權價款評估委托,采用公開、公平、公正方式選擇和委托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2014年4月,自治區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制定的《貫徹實施自治區黨委十一屆三次全體會議〈決定〉改革發展任務分工方案》第22條,要求我廳2014年內制定礦業權價款評估相關規定,確保我區礦業權評估管理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開展。
隨著礦產資源有償使用逐步規范化、市場化,依法規范開展礦業權價款評估已成必然趨勢。落實國土資源部和自治區相關精神,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對6年前制定的《規定》進行修訂,勢在必行。同時,我區以往礦業權價款委托評估工作采取協議委托方式,評估費由礦業權人承擔。這種方式雖然有情況熟悉、便于平衡比較、費用支付簡單等優點,但不符合國土資源部相關規定,有失公開、公平、公正,也為上級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所質疑。按照國土資源部和自治區的要求,將《規定》修訂為《通知》,有利于推進政務公開、維護國家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防止腐敗問題發生。
二、《通知》的結構和內容
《通知》總共5條,分為3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引子,主要是闡述《通知》修訂的法律法規依據和適用范圍;
第二部分為評估管理的核心內容,包括第一至第四條,分別為評估機構的選擇、評估機構的委托方式與評估費用、對委托人提供評估資料與開展評估的要求、評估成果處置等;
第三部分為其他約束條件,包括處罰,對各、市縣的約束和《通知》實施的時間。
三、《通知》修訂的特點
與《規定》比較,《通知》完全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要求和規范詞語表述,對《規定》中不規范、不明確或不準確、未涉及和不適合當前情況的條款與表述做了大幅調整增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不同:
(一)明確了修訂的法律和政策依據?!锻ㄖ芬娱_宗明義指出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同時充分考慮了自治區礦業權市場發展的實際,體現了依法、規范、務實的原則。
?。ǘ┰黾恿诉m用范圍。《通知》引子明確“自治區境內開展礦業權價款評估工作”都受本通知約束。
?。ㄈ嵭性u估機構選擇公開招標制度。改變《規定》對委托評估機構方面的不明確表述,《通知》第一條專門就公開選擇評估機構,從公告、投標人獲取招標文件、投標、開標、評標、確定中標評估機構、中標公告、質疑投訴和簽訂合同等方面作了規定,擴大了選擇評估機構的范圍,增加了選擇的透明度和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與公平競爭機會。
?。ㄋ模ξ蟹绞阶隽舜蟮母倪M。為改變以前在實踐中委托區內獨家機構評估方式,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礦業權評估市場,維護國家、評估機構和當事人的權益,《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以搖號(或抽簽)方式公開公平公正選擇評估機構,體現了我區礦業權管理方式的轉變,符合礦政領域廉政建設的要求,也是當前開展的國土資源系統預防腐敗專項行動的具體措施。
?。ㄎ澹┐_定了評估費的取費標準和費用來源。《規定》對評估費取費標準未作規定,實際操作中按當時市場價確定絕對數?!锻ㄖ返诙l第二款確定了“按照《關于制定寧夏回族自治區礦業權評估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寧價綜發〔2012〕15號)規定的標準執行”的原則,并從礦業權出讓評估,礦業權轉讓評估和礦業權出租、抵押評估3個方面,按煤炭、非金屬和金屬礦產分類,分4個檔次規定了取費標準。
《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評估費由礦業權人全額支付,這種方式一是容易人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二是無礦業權人的價款評估費無人承擔?!锻ㄖ返诙l第三款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將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統籌安排使用的通知》(財建〔2010〕925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礦業權出讓評估委托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81號)規定,明確“出讓礦業權時的礦業權價款評估費從礦產資源專項收入中統籌解決,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支付?!?。
?。ξ腥俗鞒隽颂峁┛煽吭u估資料的要求。評估資料的質量和可靠程度決定著評估成果的質量和可靠程度?!锻ㄖ返谌龡l第一款專門就委托人想評估機構提供評估資料內容、完整性和可靠性,從4各方面做出了具體要求;并規定了評估機構因提供評估資料不完整、不合規而拒絕接受委托的權利。
(七)提出了評估機構實施評估的依據、原則、辦法和方式?!锻ㄖ返谌龡l第二款規定,接受委托的評估機構必須“根據國家礦業權評估的有關規定”,遵循“遵循客觀、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按照公認的評估辦法”,“深入礦業權所在現場進行調查了解”,對委托的礦業權價款作出評估。
?。ò耍┮幎说V業權評估成果的處置流程。礦業權評估成果的體現是礦業權評估報告。《通知》第四條規定了從評估報告提交到每季度網上公布備案結果的全過程,包括評估報告及備案申請提交、合規性審查、修改審核、會議審定、驗收、公示、出具備案證明、網上公布結果等環節。
?。ň牛┰黾恿肆P則。為使評估機構依法規范開展工作并遵守委托人合理要求,《通知》第五條規定了3年內不得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礦業權評估工作5種情形,包括不按程序備案或有違法違規行為、不履行承諾、不按時完成任務和其他影響礦業權評估管理秩序等。
?。ㄊ┟鞔_了市、縣工作依據和《通知》執行時間。《通知》要求各市、縣開展礦業權評估工作都要參照本《通知》執行;本《通知》發布執行后原《規定》廢止。
四、《通知》修訂的依據和修改過程
(一)修訂《通知》的主要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2、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2號令)
3、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將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統籌安排使用的通知(財建〔2010〕925號)
4、國土資源部《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8〕174號)
5、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礦業權出讓評估委托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81號)
6、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礦業權評估報告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82號)
7、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管理辦法(令1999年第6號)
8、寧夏物價局《關于制定寧夏回族自治區礦業權評估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寧價綜發〔2012〕15號)
(二)《通知》修改過程
鑒于《規定》出臺已經6年,許多條款與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盡一致,2014年4月以來,按照自治區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貫徹實施自治區黨委十一屆三次全體會議〈決定〉改革發展任務分工方案》要求,結合我區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實際,在充分尊重《規定》、廣泛吸取周邊省區成功做法的前提下,依法依規全面修訂增刪,形成了《通知》初稿。
因《通知》涉及評估取費標準,初稿形成后書面征求自治區物價局意見,并根據物價局書面反饋意見對《通知》進行了修改和完善。2014年11月10日,我們將《通知》修改稿提交國土資源廳第六次廳務會議審查后認為,《通知》涉及評估費用來源問題,在按照廳務會意見修改后,還應征求自治區財政廳意見。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我們就評估機構選擇政府采購、委托評估費來源和支付等問題與財政廳反復溝通修改,并書面征求修改意見。2015年2月,按照財政廳書面修改意見對《通知》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2015年3月4日,《通知》正式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