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評估)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
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區房屋征收評估工作。
第四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應建立海口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庫,每年定期向社會公示一批信譽好、綜合實力強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供被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評估)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
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區房屋征收評估工作。
第四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應建立海口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庫,每年定期向社會公示一批信譽好、綜合實力強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供被征收人選擇。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區房屋征收部門可推薦海口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庫內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供被征收人選擇。
第五條擬申請進入名錄庫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營業執照。
(二)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
(三)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業績證明材料。
第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應當公開、透明,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多數決定原則或者隨機選定方式確定,選定過程應有市房屋征收部門和公證機關參加。選定結果由公證機關出具公證書,并將選定結果公示。
以協商選定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在規定時間內,由房屋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自行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后,以書面形式送達區房屋征收部門。
以多數決定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房屋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以戶為單位,一戶一票,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投票,票數第一的為中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以隨機選定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分別由被征收人、區房屋征收部門各推薦不少于2家候選機構參加公開抽簽或搖號,候選機構一般不少于4家。如被征收人未推薦的,由所在轄區居委會(或辦事處)推薦。由區房屋征收部門主持,將候選機構列號排序,進行抽簽或搖號機隨機選取號碼,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第七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訂書面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并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房屋征收評估工作。
第九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嚴格依法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房地產評估規范》等規定進行評估。
第十條海口市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受市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有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遵循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規范,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整體評估報告及房屋征收補償參考價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根據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房屋征收補償參考價、征收補償方案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提交由估價師簽名并加蓋評估機構公章的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出具評估報告后,有義務向被征收人解釋征收評估的依據、評估方法等有關技術問題。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評估。評估失實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評估報告分為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在征收調查結束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征收調查結果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整體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內的土地房屋總面積、結構、性質及房屋征收補償參考價等內容。在區房屋征收部門上報征收補償方案時一并提供,作為征收補償的依據。
分戶評估報告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為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對被征收房屋價值作出評估,并出具的評估報告。分戶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十三條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10日內,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復核意見。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海口市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評估鑒定。
海口市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收到鑒定申請后,應當指派3人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鑒定組(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評估報告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十五條評估、評審費用列入房屋征收項目補償預算。房屋征收評估、評審、鑒定收費標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十六條市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每年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工作進行綜合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違反承諾、評估不公、評估失準、不負責任、抬高或壓低評估標的價格、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評估報告、不按規定收費等情節輕微的行為,市房屋征收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對情節嚴重的,從海口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庫中除名,并建議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對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期滿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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