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6條、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宜賓市南溪區2014年第3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川府土〔2014〕1156號)文件批準征收南溪區南溪街道、羅龍街道部分集體土地用于城市建設,依據《宜賓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5年第1號〕,現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地補償范圍:
宜賓市南溪區南溪街道川主社區4組共征收土地4.2244公頃;宜賓市南溪區南溪街道金星村5組共征收土地2.699公頃;宜賓市南溪區南溪街道金星村6組共征收土地0.6258公頃;宜賓市南溪區南溪街道九龍村4組共征收土地0.4193公頃;宜賓市南溪區羅龍街道濱江社區1組共征收土地0.0278公頃;宜賓市南溪區羅龍街道機耕村6組共征收土地0.6608公頃;宜賓市南溪區羅龍街道金雞村1組共征收土地13.7987公頃;宜賓市南溪區羅龍街道金雞村2組共征收土地4.5456公頃。
二、征地補償安置: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8〕73號)、《南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南府發〔2008〕32號)和《南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宜賓市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南府辦函〔2011〕44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青苗補償標準:
按《宜賓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征地補償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告》(宜府通〔2014〕7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即山林竹木和戶外構筑物,根據《宜賓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賓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府發〔2012〕23號)文件規定按實補償。
五、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修(飾)設施:
按照《宜賓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賓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府發〔2012〕23號)文件規定標準予以補償。
六、住房安置:
被拆遷戶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采取統建還房或貨幣補償安置方式。選擇統建還房安置的,政府提供安置房源;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拆遷戶自行解決住房問題。
七、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征地補償登記的具體時間、地點,由宜賓市國土資源局南溪區分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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