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福建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相關問題,泉州市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充分吸取了省內外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經驗,組織編寫了泉州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政策解讀,以便各地參考。
1、什么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
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是指對家庭承包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家庭承包土地的確權登記頒證,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由縣(市、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對家庭農戶承包土地的地塊、面積、空間位置等信息及其變動情況記載于登記簿,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以進一步明確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這是此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重點。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經營土地的地塊、面積、空間位置等信息及其變動情況記載于登記簿,經縣(市、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予以確認土地承包的權益。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確權登記頒證需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縣級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進行嚴格審核后,符合法律規定的,可參照家庭承包經營方式予以登記頒證。對境外企業、組織和個人租賃農村集體土地的,暫時不予登記。
2、為什么要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
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法定要求,是中央關于“三農”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重要舉措,是推動土地規范流轉、促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的客觀需要,是加快城鄉發展一體化、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形成新型工農、城鄉關系的基礎性工程,是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有效途徑。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有利于建立歸屬清晰、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村產權制度,為健全農村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強有力的物權保障;有利于強化承包農戶的市場主體地位和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地位,為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為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的各項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原始依據。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有哪些?
答:法律法規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政策依據有:2008年10月12日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3年11月12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09年至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2011年農業部等6部門《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1〕2號);2013和2014年福建省委1號文件。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工作原則有哪些?
答:(1)保持穩定。穩定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開展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必須以已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經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為依據,嚴禁借機違法調整和收回農戶承包地。(2)依法規范。嚴格按照《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開展工作,嚴格政策界限和工作程序,按照法定登記內容和程序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3)尊重歷史。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現行政策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妥善解決遺留問題。(4)民主協商。充分尊重農民群眾主體地位,確權登記頒證中的清查、確權、登記等重大事項均應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
5、確權登記頒證的工作步驟有哪些?
答:本次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涉及廣大農民切身利益,各種潛在的歷史矛盾十分復雜,必須采取積極、穩妥、慎重的辦法逐步推進,一般按5個步驟開展工作:(1)宣傳發動。多渠道、多形式宣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重要意義和部署要求,加大政策和業務培訓力度,發動和引導農民群眾積極參與,為工作開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2)制作工作底圖。工作底圖由各縣(市、區)政府負責,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充分利用2009年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的成果資料及現有航拍成果的基礎上,確定具體的工作底圖制作方法、航拍比例尺和航拍單位。平原田地較多的地區可以采用1:2000比例尺航拍,山壟田地較多的地區建議采用1:1000比例尺航拍。(3)清查核實。各實施單位根據航拍工作底圖和二輪土地延包臺賬、承包合同、經營權證等相關原始檔案資料,查清每塊地的名稱、坐落、面積、四至、權屬性質、土地種類和經營方式;逐戶摸清農戶家庭承包狀況,對土地承包人、承包經營權共有人和承包地塊信息進行收集、歸納、整理、核對。(4)張榜公布。各實施單位要及時將清查核實的情況向村民公布,經公示無異議后,方可開展確權登記。對于有爭議的,通過當事人協商、鄉村調解解決。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可采取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5)登記發證??h級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在此基礎上,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核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6)資料歸檔??h級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組織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文件資料的歸檔工作,錄入相關數據,建立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統。要依法及時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檔案移交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集中保管。
6、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目的任務是什么?
答:在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以現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土地承包合同為依據,查清承包地塊的面積和空間位置,妥善解決承包地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把承包地塊、面積、合同、權屬證書全面落實到戶,依法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7、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主要工作內容有哪些?
答:(1)清理核實土地承包檔案。以二輪土地承包以來建立的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為基礎,對農村土地承包底冊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實,全面摸底查清轄區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相關情況。(2)查清承包地塊面積和空間位置。在對土地承包情況進行摸底調查的基礎上,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以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發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為依據,按照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程(試行)》的規定,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調查勘測,查清承包地塊面積、四至和空間位置。實測結果經村公示、鄉(鎮)審核后,作為確認、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確認、變更、注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依據。(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3號)和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程(試行)》,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已建立登記簿的,要依據上述規定進一步健全,充實完善承包地塊的面積、四至、地類和空間位置;未建立登記簿的,要在現有土地承包合同、證書的基礎上,結合本次確認的承包地塊、面積和空間位置等登記信息,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4)加強承包經營權變更、注銷等日常管理。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的基礎上,加強土地承包合同變更、解除等日常管理,并及時做好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換發、注銷等工作。(5)對其他承包方式開展確權登記頒證。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當事人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3號)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報縣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審核,符合登記有關規定的,報請縣級人民政府依法頒發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予以確認。(6)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資料歸檔。嚴格執行土地承包檔案管理規定,實現同步部署、同步檢查、同步總結、同步驗收。堅持分級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類歸檔、安全保管、公開查閱等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檔案由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檔案管理部門分別保管。(7)實施土地承包經營信息化管理。建立全省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統,將登記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轉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的信息化管理。登記信息錄入工作完成后要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清查、經營權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調解仲裁以及檔案管理等各項工作制度。
8、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姓名(名稱)及基本情況(性別、出生年月);(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名稱和編號;(3)承包經營期限和起止日期;(4)發包農村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名稱、土地區位、土地面積、土地用途;(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6)核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機關及日期;(7)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9、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記載的土地承包起止時間如何確定?
答: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新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與土地承包合同中簽訂的時間一致。
10、對外出務工未歸承包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進行登記?
答:不得以農民外出務工經商為由而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對于常年外出未歸、未委托代理人又無法聯系的外出人員,可先查清二輪土地承包以來的土地承包狀況,按現有承包合同登記的四至和面積預留出相應的土地,待聯系到當事農戶后再按本次登記的相關規定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對預留期間當事農戶無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暫由集體代為管理。
11、實測土地面積與承包合同及原來的經營權證書記載有出入的,如何填寫登記簿和新證書?
答:確權登記頒證應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規定,對實測面積,經公示后據實登記。在登記簿中如實填寫“承包地二輪合同面積”和“實際測量面積”(注:農業部登記簿樣本中“承包地塊情況”分別設計了“承包地合同面積”和“實測面積”兩項內容,無論實測面積與合同面積是否有出入,都應分別填寫)。對二輪合同面積因地塊等級不同折畝計算的,要在登記簿“承包地塊情況”的“承包地二輪合同面積”欄內予以注明;對出入較大的要對土地地籍草圖進行審核,在村、組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才能確權登記。經營權證書只填寫實際測量的面積。
12、對以前一些進行了承包土地調整的地方如何開展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若干規定》等法律政策的有關規定,對以前一些地方對承包地進行了調整的,按照尊重歷史、正視現實的工作原則,在不違背法規政策的前提下,實行民主協商、村民議決。只要群眾認可無異議,在履行完相關手續的前提下,可依據土地承包現狀予以確權登記頒證。群眾有異議的,按照法律程序解決爭議后,再行確權登記頒證。
13、對土地集體所有權有爭議的如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
答:集體經濟組織相互之間或與其他組織之間存在土地所有權爭議的,先由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土地所有權,再按照相關程序對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登記,土地所有權一時難以明確的暫緩登記。
14、未經批準私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如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
答:對于農戶或其他組織未經國土部門批準,自行在承包土地上進行建房或建設其他建筑設施的,此次確權不予登記。對相關責任人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行為,由國土部門依法處理。
15、土地經統一規劃整理的如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
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規劃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農村土地流轉以后受讓方統一規劃整理了的土地,應按土地整理或流轉以前涉及的農戶承包關系,重新測量,經組內農民大會討論決定,可在整理后的地塊圖上合理確定相關農戶的承包地面積和四至后進行登記。此種情況的登記,既要尊重農民意愿,也不得改變已形成的土地流轉關系。
16、二輪土地承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塊能否進行確權登記?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土地二輪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塊,如果依法按家庭承包原則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了的,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是否進行確權登記。二輪延包時及之后,村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員留給自己的未簽訂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塊不能登記為該戶的家庭承包地,應作為集體機動地處理。
17、對農戶開墾的土地是否登記為家庭承包地?
答: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9〕102號)等法律政策的有關規定,農戶自行開墾的土地,已經作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如果存有爭議,按照法律程序解決爭議后,再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18、農戶占用田間路、溝渠等耕種的能否確定為家庭承包面積?
答: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1995〕國土(籍)字第26號)規定,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于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因此,農戶占用田間路、溝渠等耕種的土地不能確定為家庭承包面積,應當按照原承包地塊測量的面積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19、農戶流轉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確權登記?
答:根據相關法規,區分不同情況進行確權登記頒證:(1)農戶以互換的方式流轉承包地的。流轉雙方有書面流轉協議(合同)的,按照協議據實確權登記頒證;沒有書面協議的,由雙方達成協議、向村集體備案并簽訂流轉合同后,再依據合同確權登記頒證;互換有爭議的,待爭議解決后再確權登記頒證。(2)農戶以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地的,未經原承包方書面申請和發包方書面認可的,仍按原承包農戶確權登記頒證。經原承包方書面申請和發包方書面認可的,按照流轉協議(合同)據實測量土地并確權登記頒證。(3)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承包地的,按原承包農戶確權登記頒證。
20、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國家征用的如何確權登記?
答: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此次承包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中,承包地全部被國家征用的應進行注銷登記,被國家部分征用的,應從承包土地地塊和面積中減除,并進行變更登記,未被征用部分則據實測量確權登記頒證。
21、因發展集體公益事業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確權登記?
答:根據《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此次承包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中,因發展集體公益事業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別進行注銷和變更登記,未被征用部分則據實測量確權登記頒證。
22、 集體所有的機動地能否在這次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中進行承包地調整?
答:這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解決承包地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留有機動地的村集體,原則上待這次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結束后,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是否解決人地不均矛盾而進行調整。如果全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同意結合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一并解決人地不均矛盾的,在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進行調整。
23、 在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中,承包戶要求分戶與合戶的怎么辦?
答:根據農業部《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1〕2號),這次工作任務,是對已經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進行確權登記頒證,不涉及、不包括承包戶的分戶與合戶的內容,不進行承包戶的分戶和合戶工作。對于以前已經實行分戶經營的承包地,按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若干問題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方分戶或者離婚需要對原承包地進行分割承包的,分戶各方或者離婚雙方應當分別與發包方重新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并換發相應的權屬證書。分割后承包期限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規定,分戶經營被當事人認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戶后各戶對土地的承包現狀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如因分戶存在爭議的,先由當事人解決爭議,再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24、存在承包經營糾紛的如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
答:對于承包地塊、面積、邊界及承包經營權存在爭議和糾紛的,由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實施小組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協調解決,協調解決不成的可通過仲裁、訴訟等法定程序依法解決,糾紛解決后再進行登記。承包糾紛一時難以解決的,可以暫緩登記。
25、對符合條件的大中專畢業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確權登記?
答:1997年以來未經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派遣到工作單位的大中專院校農村生源畢業生回原籍落戶的,仍屬于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集體應保留或按程序從預留的機動地中分配給其承包地,并應按本次登記的相關規定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26、自然災害毀損承包地的如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
答: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毀損減少的承包地,無法恢復的,應核減承包地面積??刹糠只謴偷?,按恢復后的實際面積確權登記。
27、承包農戶家庭消亡的如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
答:承包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確權登記。所收回土地依法承包給新增人口后再按此次工作程序進行確權登記。
28、合并村民小組的如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
答:村民小組合并前各小組人均承包地面積不一致的,登記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組范圍內統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積,應根據合并前各村民小組的實際人均面積標準,按本次登記的相關規定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合村并居的參照此規定。
29、對出嫁女和入贅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進行確權登記?
答:出嫁女和入贅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給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30、現役軍人、在校大中專學生、服刑人員是否有權確權登記?
答: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下列人員有權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一)原戶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專生、服兵役義務兵和士官; (二)原戶口在本村的服刑人員。因此只要原戶口在本村,上述人員均應該確權登記。
31、全家遷入小城鎮居住但戶口仍在農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確權登記?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全家遷入城鎮居住且戶口仍在農村的,仍然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戶,應當如實進行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
32、在小城鎮落戶的家庭如何對農村的承包地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因此,已遷入小城鎮落戶居住的家庭,如果其要求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則應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如果其要求不保留承包經營權的,則尊重其意愿不予確權登記頒證。
33、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地如何處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根據國辦發〔2011〕9號文件精神,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的,其承包土地是否交回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發包方不得強行或變相收回。因此,對全家遷入設區市以上轉為城市戶口的,在2010年6月以前已經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確權登記。之前沒有交回或收回,之后再轉為城市戶口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確權登記,不愿意交回的應予確權登記。
34、集體供養“五保戶”的承包地如何確權登記?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集體供養“五保戶”的承包地應尊重“五保戶”的意愿,確定是否進行確權登記頒證。集體不能強行收回“五保戶”的承包地作為集體機動地。
35、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確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記載的代表人。前兩項規定的代表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因為其他原因無法到場確認的,由農戶家庭成員共同推選。
36、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確定?
答:個人或單位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單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自然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協商決定承包方代表。
37、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如何確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以二輪土地承包時家庭實際人口為基礎,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學生、現役軍人等)應在備注欄標注清楚。二輪承包到現在,承包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家庭成員,一并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并在備注欄標注?!芭c戶主關系”欄按照國家規范填寫,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38、承包土地的調查結果由誰簽字確認?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等法律法規,家庭承包方式的調查結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簽字確認;其他方式承包的調查結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簽字確認。
39、新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登記簿費用由誰承擔?
答:根據2014年中央1號文件要求,本次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費用由各級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中央財政給予補助。各地要將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
40、對于退耕還林的如何確權?
答:對于退耕還林,農戶如果領取了林權證的,本次不予確權登記頒證。如果沒有領取林權證的,但領取了退耕還林補貼,應尊重農戶自己的選擇,是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還是等待領取林權證。對既沒有領取林權證,也沒有領取補貼的,應當進行確權登記頒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