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上海市市級土地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為加強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規范市級土地整治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7號)和《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市級土地整治項目是指使用市財政專項資金,對宜農未利用土地、廢棄地等進行開墾,對田、水、路、林、村等實行綜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的土地整治項目,包括基本農田建設項目、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和灘涂成陸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等。
本辦法所稱的市財政專項資金包括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出讓金收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部分等。
第三條(適用范圍)
市級土地整治項目應按照本規定做好項目的立項、規劃設計、預算、實施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負責市級土地整治項目的立項、規劃設計及預算審批,實施監督檢查以及竣工驗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市級土地整治資金的統籌安排、撥付使用和監督檢查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配合實施部門)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所屬市級土地整理機構,具體承擔土地整治項目管理中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區縣規劃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規土局)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整治項目的組織實施。區縣規土局應提請區縣政府成立土地整治項目實施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上海市土地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市土地儲備中心)配合實施灘涂成陸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項目申報立項
第六條(立項的原則和條件)
市級土地整治項目立項遵循“土地相對集中連片、突出綜合整治示范效應”的原則,項目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要求;
(二)項目區建設規模原則上不低于300畝;
(三)項目區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
(四)灘涂成陸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新增耕地率一般應當達到70%,其他項目的新增耕地率一般應當達到3%以上;
(五)項目區建設條件應符合《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技術標準》(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DG/TJ08-2079-2010)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項目選址)
市級土地整治項目主要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灘涂土地開發重點區域、生態走廊和生態間隔帶等區域。
整村推進及實施“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的項目,可優先予以安排,財政資金予以重點扶持。
第八條(編制年度計劃)
區縣規土局、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級土地整理機構申報納入下一年度市級土地整治項目實施計劃的項目。市級土地整理機構經匯總后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根據市財政專項資金情況以及各區縣土地整治工作成效等對區縣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后,制定本市下一年度市級土地整治項目實施計劃。
第九條(編制項目可行性報告)
列入年度市級土地整治項目實施計劃的項目,市級土地整理機構會同區縣規土局、市土地儲備中心采取招標等公開方式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后,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申請立項。
第十條(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
評審通過的,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同意項目立項并抄報市財政局;未通過的,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完善后重新上報。
第三章規劃設計和預算
第十一條(編制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
市級土地整治項目立項后,市級土地整理機構會同區縣規土局、市土地儲備中心采取招標等公開方式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根據有關技術規范編制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
項目規劃設計及預算應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和指導施工的需要。
第十二條(規劃設計方案公告)
區縣規土局應將規劃設計方案在項目區公告,征求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意見。公告期不少于15天。
第十三條(規劃設計和預算的審核)
區縣規土局、市土地儲備中心及編制單位根據征求意見進一步優化規劃設計和預算。
市級土地整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并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審批。
第十四條(規劃設計和預算的評審)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組織市農業、水務(海洋)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專家對項目規劃設計進行評審;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預算進行財政投資評審。
評審通過的,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和市財政局共同下達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批復;未通過的,應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完善后重新上報。
第四章項目實施
第十五條(項目實施的制度安排)
項目實施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推行招投標、公告和工程監理等制度,采取合同管理方式。
第十六條(制定實施方案)
區縣規土局、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根據批復的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制定實施方案,做好實施前的準備工作。
項目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目標和主要技術指標,組織實施機構,工程監理和招投標組織形式,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財務、權屬、檔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選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
市級土地整理機構應當會同區縣規土局、市土地儲備中心按規定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并分別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接受監督)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地點設立標志牌,將項目名稱、項目批準單位、承擔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規模、主要工程建設任務、建設工期等內容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項目區范圍涉及集體土地的,區縣規土局應當會同項目所在地的鄉鎮政府組織當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代表參與項目實施的監督工作。
第十九條(監督指導)
市級土地整理機構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指導,檢查項目實施進度、質量、資金使用等情況,并定期向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提交項目進展情況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變更)
項目實施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執行,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調整項目規劃設計及預算。
項目規劃設計變更,由區縣規土局、市土地儲備中心提出申請,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審批;項目預算變更(包含物價因素造成預算調整),由區縣規土局、市土地儲備中心提出申請,經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批準。
第五章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先行驗收和審核)
項目施工完成后,區縣規土局應進行項目先行驗收,并對項目新增耕地面積、建設規模、工程數量和質量、工程決算等負責。市級土地整理機構對項目先行驗收情況進行檢查復核,確認合格的,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申請竣工驗收。
灘涂成陸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先行驗收通過后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申請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竣工驗收)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財政、農業、水務(海洋)等部門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市級土地整治項目經驗收合格的,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確認耕地占補平衡指標。
驗收不合格的,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落實耕種和管護)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土地權屬,及時移交有關設施,明確管護責任,落實耕種。
灘涂成陸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落實耕種和管護責任。
第二十四條(檔案管理)
市級土地整理機構應當會同區縣規土局、市土地儲備中心收集整理從項目申報到竣工驗收通過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建立項目檔案,立卷歸檔。
第六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編制年度土地整治資金支出預算)
市級土地整理機構應當根據土地整治項目立項情況編制土地整治年度項目資金使用計劃,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根據《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年度項目資金使用計劃,編制年度土地整治資金支出預算,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序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市級土地整治項目資金)
市級土地整治項目資金分為整治施工費用、搬遷補償費用和其他費用。
整治施工費用是指對項目區實施土地平整、農田水利、田間道路及其配套工程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工程施工費和設備購置費,其中設備購置費是指項目規劃設計中確定配套設備的購置支出。
搬遷補償費用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相關標準對項目區內房屋搬遷、林木及青苗損毀等的補償費用。
其他費用是指項目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前期工作費(可研編制、規劃設計及預算編制等費用)、項目監理費用、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和不可預見費。
第二十七條(項目資金撥付)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根據經批準的年度土地整治資金支出預算,向市財政局申請撥付市級土地整治項目資金。市財政局根據財政資金管理的要求,除按規定要通過政府采購的整治施工費用外,將搬遷補償費用和其他費用撥付至市級土地整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有關費用的具體撥付)
整治施工費用由市財政局依據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和以下要求按進度撥付:施工單位依據項目資金預算、建設合同以及監理報告等提出申請,經項目所在鎮政府、區縣規土局初審,市級土地整理機構復核后上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審定后函商市財政局撥付資金。
搬遷補償費用和其他費用由區縣規土局、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服務單位按規定向市級土地整理機構請款,經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審核后撥付。
原則上在項目竣工驗收前預留15%的工程款;項目竣工驗收后,預留5%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質量保證期滿后撥付,工程質量保證期按照合同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九條(成本核算)
市級土地整治項目應當對資金實行成本核算,項目成本構成和標準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財綜〔2011〕128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資金專戶專帳管理)
市級土地整理機構、市土地儲備中心和區縣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開設土地整治項目資金專戶(專帳),實行專戶(專帳)管理、專款專用,不得將資金拆借、滯留及挪作他用。
每個市級土地整治項目應當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第三十一條(財務(投資)監理制度)
市級土地整治項目實行財務(投資)監理制度。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按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財務(投資)監理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結果抄送市財政局。
第三十二條(項目資金清算)
項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終止,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和市財政局組織對項目進行清算,清算后剩余的資金按原撥款渠道上繳。
年終未完工項目的資金結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三十三條(資金使用監管)
市財政局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加強資金使用監管,對項目預算編制、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分配)
市級土地整治項目形成的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可按如下原則分配:灘涂成陸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形成的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由市統籌安排使用,其他市級土地整治項目形成的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原則上可由區縣統籌安排使用。
第三十五條(參照執行)
區縣財政專項資金投資的土地整治項目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市級土地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滬規土資綜〔2012〕45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