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文是城鎮戶口居民,厭倦了城市的喧囂,通過關系在城郊的農村花4萬元錢買了一塊宅基地,張文文在購買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
可是好景不長,隨著城市的發展,張文文的新建住宅被劃歸城市道路建設拆遷的范圍之內。所在村的村主任找到張文表明只能襝張文文的房子錢,不能補償宅基地的錢。張文文非常想知道他能否就宅基地獲得補償。
張文文不能獲得宅基地的補償款。
因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農民建住宅使用的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也只能由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享有。而且我國現行的法律以及政策都是禁止城鎮戶口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的。不僅如此,如果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為城鎮戶口的,其原來取得的宅基地一般也應當歸還集體經濟組織。
本案中,張文文作為城鎮居民,其現建的房屋是宅基地雖是花錢買的,但由于違法,張文對購買的宅基地在法律上并不享有法律上的使用權,其只是對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權。
所以,在拆遷時,張文文所能取得的補償款只能是針對房屋的補償款,而不能就其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獲得土地補償費,宅基地補償費應當歸享有該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張文文可以請求與村委會達成的購買宅基地的合同,要求村委會返還所支付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