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制帶來的是大量‘短命建筑’。”3月6日,全國人大代表、湖南萬家麗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黃志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取消土地的使用年限限制,可以鼓勵動員實業興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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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制帶來的是大量‘短命建筑’。”3月6日,全國人大代表、湖南萬家麗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黃志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取消
土地的使用年限限制,可以鼓勵動員實業興邦。
取消土地“保質期”
利于打造百年品牌“這種土地限期使用制度對創辦實業來說不是好選擇,甚至有一定的危害,不利于打造百年品牌。”黃志明代表說。
“因土地60年‘保質期’,導致建筑物在設計時使用年限不長,有的達不到設計年限就成了危房。”黃志明指出,這樣的建筑物的存在,導致企業因此失去了打造百年基業的基本條件。
另外,由于使用年限的限制,社會資本難以向農村轉移,造成了城鄉差別大,農村缺乏資金,特別是糧食安全難以保障。“這樣的短期行為也造成了一個浮躁的社會,使社會資本投機加劇,泡沫經濟擠兌實體經濟,大家只想著賺一筆就走人。”黃志明表示。
土地使用年限限制帶來大量“短命建筑”
由于受土地出讓使用年限的限制,開發項目一般都據此來確定建筑物的使用年限設計。
“如果一塊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那么這塊地上的高樓大廈設計年限最多只有40年。”黃志明說,如果從20多年前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開始算起,再過20年,將有一大批“到期”建筑物成“危房”,需要拆除。“與國外建筑使用年限達上百年相比,我國這些建筑的使用壽命只有四五十年。”
黃志明還為此算了一筆賬:從1994年土地協議出讓開始,到現在按照10億人每人40平方米的房屋面積計算就有約400億平方米。由于這些建筑物設計年限最高不超過70年,平均年限按60年使用計算,第一個20年為建設期,第二個20年為過渡期,第三個20年為拆除期。如果按5000元/平方米計算,人均40平方米就有價值達200萬億元的建筑物需要全部拆除。
按年收取土地租金和收益金有利經濟發展
過去10年來,土地出讓金一直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根據現行土地政策,土地出讓金根據土地使用年限與當年所處地段的地價一次性收取。一旦城市住宅和土地資源出讓完了,政府就失去了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
“取消土地出讓使用年限,按年收取年租金和收益金,各級政府就有穩定的土地財政收入來源。這樣既可以為國家提供社會穩定的收入保障,也降低了企業和老百姓的運營成本,利國利民。”黃志明說。
“取消土地出讓使用年限,國家就給了國民和企業安心打造精品名店和永久型企業、百年老店的基本條件。也給了國民打造百年基業的信心,這樣國民經濟就能穩步發展。”黃志明說,我們應該讓所有國民都充滿激情、熱情與能量地來自覺打造實業,自己找事做,實現以名品、名企、百年老店、百年企業來支撐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而不是依賴于短期房產與資本市場及網購的泡沫經濟。
“實業是國家經濟發展的穩定基石。”黃志明指出,由于有限的土地使用年限,投資人為了減少投入均采用短期化投資。建筑結構等級根據土地的使用年限設定,沒有百年投入計劃,重復建設和土地資源浪費極大,社會財富積累難以形成,社會資本難以向農村轉移。取消土地使用年限后這些弊端隨之消失,會向更高的質量要求邁進,國民資金投入可以由投機行為變為長效投資行為。
黃志明代表建議,取消土地出讓使用年限,停止設計短命建筑,確保我國建筑的百年品質,鼓勵動員實業興國。
取消土地出讓使用年限不是“土地私有化”
“取消土地出讓使用年限不是指把國有土地變為私有,這不涉及到土地姓‘公’姓‘私’的問題,土地所有權依然屬于國家所有。”黃志明代表指出,一提到取消土地出讓使用年限就有人誤解為要把國家土地私有化,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土地使用性質只有國有用地和集體用地,集體用地征用后,使用取得的方式只有劃撥和出讓之分。
目前土地使用年限為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綜合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黃志明說,劃撥用地是收取年租金和收益金的。“出讓土地是一次性收取幾十年的土地租金,企業用地出讓其實是一種‘投機取巧、殺雞取卵、寅吃卯糧’的短期利益回報。”黃志明表示,取消土地出讓使用年限并不是指一次性就把土地賣給了業主或者企業。而是在保證國家和百姓利益的前提下收取年租金和收益金,確保政府有長期穩定的土地財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