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農村報消息:珠海福溪居民楊先生拿著爺爺1953年由當時的中山縣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前往珠海市房產登記中心換領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卻被告知該土地已被他人登記為集體土地,楊先生土地證已經不具有法律效力。該居民則表示,既然是國家政府頒發的合法文件,不能因為歷史久遠就不承認,遂將房產中心告上法庭,日前,這一案件在珠海中院最終宣判,支持了房產中心的意見。

村民:1953年的“房產證”應有效
楊先生在家中得到了爺爺在1953年的一份《土地房產所有證》,該證載明,原中山縣人民政府于1953年9月向第六區康濟鄉(鎮)福溪村(今前山街福溪社區)居民楊某某(約于1967年4月逝世)頒發中濟字第0849號土地房產所有證,該所有證記載,房產座落于福溪村東便街。經過查詢后,楊先生發現,該地塊已經在1990年被人申領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2014年8月,楊先生向珠海市房地產登記中心遞交《辦證申請書》,請求珠海市房地產登記中心為自己持有的原中山縣人民政府頒發的中濟字第0849號土地房產所有證換領(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并撤銷他人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房產中心:土地早已收歸集體
2014年10月14日,珠海市房地產登記中心作出回復,我國在1950年代末土地制度改革后,所有農村土地均已收歸村民集體所有,個人不再擁有土地所有權。因此,原中山縣1953年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已不能再作為楊先生享有土地所有權的憑證。
此外1987年廣東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廣東省土地證書頒發辦法》規定:我省境內使用國有或集體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于1992年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或換領土地證書;申領或換領后的土地證書分為集體所有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建設土地使用證和臨時用地證四種。同時規定:逾期不辦理領證(換證)手續的,原批準用地證件或土地證書作廢,其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不受法律保護。
鑒于此,房產中心無法根據楊先生持有的土地房產所有證,撤銷他人持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房產中心表示,該地塊目前所屬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為當事人合法取得,撤銷于法無據。
法院:個人不再擁有土地所有權
法院認為,我國農村宅基地已收歸農民集體所有,個人不再擁有土地所有權,故楊先生持有的1953年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不能再作為其享有宅基地所有權的憑證。而且,楊先生與他人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所載明的土地使用權人存在權屬爭議。應首先解決的是土地使用權權屬問題,進行土地確權,然后再由珠海市房地產登記中心視情況審查辦理登記手續。故此,法院支持珠海市房地產登記中心的意見。
近年來全國各地多次出現有人持土改前土地證前往索要集體用地的情況。而證件上土地隨著時代變化也早已經易主。目前各地幾乎都未認可土改前土地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