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屬于不動產,對土地課稅是一種古老的稅收形式,也是當代各國普遍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有些國家和地區將土地單列出來征收,如土地稅、地價稅、農地稅、未開發土地稅、荒地稅、城市土地稅、土地登記稅、土地轉讓稅、土地增值稅、土地租金稅、土地發展稅,等等。有些國家和地區鑒于土地與地面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密不可分性,對土地征稅往往未予單獨列名,而統稱為房地產稅、不動產稅、財產稅等。
對土地征稅,不論是單列稅種,還是未單列稅種,也不論其冠以何種名稱,依據征稅的稅基不同,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財產性質的土地稅,以土地的數量或價值為稅基,或實行從量計稅,或采取從價計稅,前者如我國封建社會時期的田賦、地畝稅等,后者如地價稅等。這種土地稅的歷史悠久,屬于原始的直接稅或財產稅。另一類是收益性質的土地稅,它實質上是對土地收益或地租的征稅。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國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征稅制度比較薄弱,先后開征過的稅種如契稅、城市房地產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但這些稅種都不屬于對土地增值額或土地收益額的征稅。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從1994年1月1日起開征土地增值稅。1995年1月27日財政部又頒布《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了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