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國家對三農發展重視,從各個層面都加大了扶持力度,“三權”抵押貸款的政策開放,逐步解決了農村融資的難題,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保障,也為現代化農業發展提供了資金支持。
一、“三權”抵押貸款概述
概念
“三權”抵押貸款是指農戶用自己合法的農村居民房屋產權、林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三權”來抵押融資,在目前全國銀根緊縮,央行相應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和基準利率,全國放貸速度減緩,許多政府性放貸行為失效的背景和形勢下,各地方縣級城市出臺一系列惠農舉措,大力推進“三權”抵押貸款,對破解農戶缺資瓶頸,助推農戶萬元增收發揮了積極作用。
分述
1.農房抵押貸款
農房抵押貸款指的是屬于借款人自己擁有的房屋作為抵押擔保的貸款。房屋處所應與借款人戶口所在地一致,且依法取得《房地產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且承諾設定抵押的房屋在依法償債后有適當的居住場所。
貸款程序為貸款人申請調查價值評估審查審批簽訂貸款合同抵押登記(國土局)貸款支用放貸貸款償還。
2.林權抵押貸款
指的是家庭承包或流轉方式取得的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林木所有權等,以及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林權可用于抵押的一種貸款。根據借款用途、林業生產周期、林權證規定的林地使用期限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8年。
3.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
該土地需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而承包經營權剩余年限不少于5年,并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果園、養殖場、農業種植基地、現代休閑農業等較高價值的農村土地;貸款原則上用于規模種植業和養殖業、農產品加工、農家樂經營等涉農資金需求。
二、“三權”抵押貸款的阻礙
1.國家法律上的限制和阻礙
這是目前農村“三權”抵押所面臨的最大的法律問題。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擔保法》《土地管理法》都對農村“三權”抵押進行了限制。雖然中央對農村“三權”中的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給出了新的政策框架,但農村“三權”抵押貸款缺少法律支持,抑制了其進一步發展和壯大。
2.政府確權登記阻礙
政府確權登記存在農村“三權”產權不清、權利主體不明、界限模糊、面積不準、權屬糾紛現象,同時確權登記成本較高,涉及環節較多,手續繁瑣,影響農村“三權”抵押貸款工作的推廣和實施。
3.缺乏權威的評估等中介機構
目前,大部分地區無土地、林地、宅基地等物權流轉交易市場,無專業的農村“三權”價值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沒有相對獨立的評估價值作參照,其價值均由農戶和銀行根據當前市場價值或經驗判斷,未對土地進行具體分析,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真實價值難以合理確定。一旦借款人出現違約,銀行對“三權”較難處置,可能導致銀行不能及時收回貸款。
4.銀行貸款風險
因農副產品生產周期與貸款投放周期不匹配,貸款風險較大,收益低,涉農銀行機構利益與風險不對稱,再加上涉農銀行機構對客戶經理的到期貸款收回考核嚴格,信貸人員擔心責任追究,對發放農村“三權”抵押貸款積極性不高,銀行貸款風險也無法克服。而且“三權”流轉市場未建立,不能進行正常流轉,加上農民的土地和房產是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國家也一直重視對“三農”的保護,使貸款訴訟執行的難度加大。因此銀行放貸也成為一大阻礙。
5.保險與補償機制缺失
目前全國很少有專業的農業保險公司,而且針對“三權”抵押貸款中的自然災害、森林火災、病蟲害等,也沒有相應的保險公司介入,政策性農業保險覆蓋面較低。雖然目前有些地區政府建立了“三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對金融機構“三權”抵押貸款本息損失給予一定比例補償,但是從實際情況看,補償條件較高,范圍較窄,金融機構發放“三權”抵押貸款形成的損失不易獲得補償。
三、建議與對策
1.健全相關的法規制度
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必須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加強相關產權的法律框架和農村土地評估制度建設,在制定出較為全面的、嚴密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和操作程序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完善林、地、房權屬確定、變更和登記的具體措施。建立權威的農村“三權”資產專業評估機構和價值評估制度,合理確定農村“三權”價值。加快縣、鄉、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體系建設和農村綜合產權交易體系的建設步伐。
2.簡化農村“三權”登記程序
加快確權工作進度,對需要辦理抵押貸款的農村“三權”優先確權頒證。抓緊出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林權抵押登記管理細則,使之具體可操作。加快抵押登記的步伐,對抵押登記費進行減免或按最低標準收取。
3.發展農村“三權”資產評估體系
為突破“三權”資產評估面臨的困境,建議由政府牽頭,抽調科研院所、商業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的資深研究人員組成聯合攻關小組,制定完善適合重慶自然環境、風土習俗等的“三權”計價辦法與標準。成立以政府為主導的“三權”資產評估機構,同時支持社會評估、會計等中介機構進入農村產權評估市場,以期建立一個完善的、低成本估值的和多元化的農村資產評估體系,在發展農村資產評估市場,促進就業的同時,降低“三權”抵押融資成本。
4.培育更加活躍的“三權”交易及市場流轉平臺
建議加大“三權”交易的宣傳力度,規范交易規則,簡化交易程序,努力擴大農村產權交易規模和范圍。同時,建議在“三權”交易市場中適當引入私人資本,提高農業市場化程度,促進農村資本與社會資本有機結合。
5.優化風險化解和補償機制
為化解“三權”抵押融資面臨的風險,特別是事后處置風險,建議如下:一是以政府為主導,建立或引進農業專業保險公司。二是設立農村“三權”抵押融資專項發展基金,用于對涉農擔保收費不足2.5%的,予以差額補足;對涉農擔保主體按在報余額1%的標準給予補貼,用于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三是成立政策性“三權”資產管理公司,對因“三權”抵押融資造成的不良資產進行化解、整理、處置,解決金融機構的后顧之憂。同時,資產管理公司也可成為“三權”資產交易市場的做市商,以增加“三權”交易的流動性,擴大農村資產交易的深度和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