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構建完整的農地權利?
(一)關于實現地位平等的農地權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2014年,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經全國人大授權,2015年起在33個縣(市、區)開展試點,其后又將試點延期至2019年底。從試點情況看,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健全宅基地權益保障方式、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農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在完善被征地農民多元保障機制等方面取得積極進展。?
(二)關于塑造獨立完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主要包括: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同時,承包方也承擔著相應的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依照法律規定,承包農戶擁有獨立完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近年來,通過開展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將邊界清晰、面積準確的集體耕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給承包農戶,進一步穩定了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豐富了農村土地權能,強化了對承包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
二、關于豐富農地流轉形式,完善農地流轉規則?
(一)關于突破現有所有權流轉形式。土地市場化流轉是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的必然要求。土地作為農村最重要的生產要素,要在堅持集體所有、家庭經營的基礎上,促進其依法自愿有償流轉。特別是集體建設用地,要建立健全城鄉要素市場化配置機制,真正做到城鄉土地同地同權,健全完善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制度,支持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市場交易,讓土地在流動中實現其應有價值,增加農民和農民集體的財產性收益。下一步,我部將會同相關部門積極推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吸收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改革等方面的成果,推動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二)關于完善農地流轉形式。2007年頒布并施行的《物權法》,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從法律制度上保障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而保障了農民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為用益物權而不是一種合同上的權利,其法律性質和法律效力是不同的。用益物權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為獨立的財產權利,農戶成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享有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
關于轉讓。2018年12月修正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需經發包方同意,是因為轉讓后,承包方與發包方就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及相應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并由受讓方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就轉讓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當然,發包方應當尊重承包方的流轉意愿,不得以此為借口阻礙承包方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徹底讓渡,本次修法取消了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等條件,將轉讓限定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便于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管理,也可以防止受讓方利用承包地從事非農業活動。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登記對抗主義。即土地權利的變動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登記,也可以不登記,不登記的,其權利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關于抵押、擔保。賦予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使農民擁有的承包地權能更加完整和充分,有利于擴展農地的生產經營功能,有利于促進農業農村發展,是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渠道。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2014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2014年中辦、國辦《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提出,按照全國統一安排,穩步推進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研究制定統一規范的實施辦法,探索建立抵押資產處置機制。2015年中央1號文件再次強調,做好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貸款試點工作。2015年,國務院印發《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2016年,中國人民銀行等5部門印發《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就土地經營權抵押程序、價值評估、抵押物處置等做出了具體規定。2018年12月修正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并向發包方備案。受讓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發包方備案,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擔保物權自融資擔保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關于入股。2018年12月修正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將土地經營權入股作為流轉的方式之一,需向發包方備案。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入股法人企業后,能處置的只是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土地承包權仍歸承包方,集體土地所有權也不改變。?
三、關于構建農地流轉市場?
(一)關于搭建農地流轉載體和平臺。2014年,中辦、國辦《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明確要求,要研究制定流轉市場運行規范,加快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依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健全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完善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絡,建立土地流轉監測制度,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布、政策咨詢等服務。按照中央要求,我部于2016年出臺了《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范(試行)》,明確了在流轉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相關規程。目前,已有21個省份出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指導性文件。全國有1200多個縣(市、區)、18000多個鄉鎮建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還有一些村也設立了交易服務點,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布、價格指導、政策咨詢等服務。?
(二)關于完善農村土地價值評估機制。目前,自然資源部服務于農村土地交易的低價評估專業化服務機制已基本成熟,工作基礎、技術標準、專業人員能夠滿足農村土地交易各項評估需求。一是有數量龐大的專業技術隊伍。二是為合理評估農地價格,完善農用地土地等級價格體系,國土資源部在已頒布的《農用地分等規程》《農用地定級規程》《農用地估價規程》的基礎上,于2016年發布了《集體土地使用權地價評估技術指引》。三是每年部署城鄉地價調查與監測工作,要求各地加快完善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為核心的公示地價體系,支撐城鄉土地市場一體化建設。有條件的省(區、市)部署開展集體土地基準地價制訂。同時,自然資源部組織開展了全國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徹底摸清了全國農用地質量分布,形成了覆蓋全國、多種精度的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為農村土地交易評估提供了堅實的技術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