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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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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土地承包經營權由承包經營人和發包人訂立承包合同而取得。本條規定:“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承包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經營人就承包經營集體或國家所有的財產協商一致,明確其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協議。承包合同中有承包標的條款,該條款具體規定承包經營財產的種類、性質和范圍,明確承包經營權的內容。承包期限條款一般以年為單位,規定承包經營權的始期和終期。一般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為15年,生產周期長的和開發性的項目,如承包果樹、林木、荒山、荒地等,期限可以更長一些。雙方還可以在承包合同中規定,待承包合同期限屆滿,經協商可以延長承包期或者重新訂立合同,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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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成立以后,發包人將約定的財產交付給承包人,承包人即對土地等生產資料行使占有權。承包人有權合理地使用承包的財產,可以根據承包合同自行決定生產計劃和種植的農作物的品種;有權自主地使用勞動力,組織家庭內部勞動協作,最大限度地發揮財產的效用,承包人享有收益權,根據承包合同的規定,全部勞動成果除上繳國家稅收和集體提留部分之外,剩下的全部歸承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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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行使承包經營權時,必須履行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得破壞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財產,不得進行掠奪性的開發經營;在生產過程中要保護環境,不得破壞自然資源;同時要接受
集體經濟組織的必要指導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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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幾個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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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有土地承包給個人,是否應當辦理登記,誰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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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僅有承包經營合同不登記,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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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人獲取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又與他人簽訂使用權轉讓協議,是否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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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補充:問題一強調的是是否需要登記?第3問強調的是轉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而非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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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這
土地的使用權是誰的,你就向誰承包,簽訂合同就行了。2以承包合同為生效條件。前提是承包合同的內容不和現行法律相抵觸。3在承包年限內,
土地的經營權是可以轉讓的,前提是轉讓合同的內容不能和承包合同內容相抵觸,并且轉讓合同的內容要告知土地使用權者。這點上不可能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罪的要件,
土地經營權和土地使用權是兩個概念。土地經營權是指用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經營并獲得收益的權利,這里限制了土地經營權的范圍。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就要廣的多, 是包含了土地經營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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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則上是要求登記管理的,但實際上短期承包
農村土地一般登不登記也沒什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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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經營權人沒有資格轉讓
土地使用權。如果承包經營權人有意欺騙轉承包人,只能說是詐騙罪。承包經營權人不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構成的主體。兩者侵害的對象不一樣。?